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旅館從業人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111.12.14本會第五屆第1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2、6、7條
112.01.04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064006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增進勞資關係並激勵從業人員子女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旅館從業人員 ( 包括專任會務人員 ) 之子女。就讀台灣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 ( 職 ) 學校日間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不分科系均可申請。 ( 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辦理。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辦理。 )
(二) 學業成績:本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 刪除。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給一次,申請公布及頒發時間規定如次:
(一) 申請時間:每年自九月至十月。 ( 請各推薦會員於限期前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表件掛號郵寄本會,逾期恕不受理。 )
(二) 公布時間:每年十月底理事會評選公布。
(三) 頒發時間: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為原則或配合本會會務活動頒發。

第 四 條:
分組及獎學金給予標準:
(一) 大專組: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
(二) 高中組: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
(三) 高職組: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
除上列獎學金外.每名另予頒贈獎狀一幀。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旅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 會員入會不滿一年或會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 ( 以當年八月卅一日為基準日)。
(二) 停權或未繳清會費者。

第 六 條:
申請時應繳檢下列表件:
(一)連續兩學期成績單影本。
(二)仍在繼續就學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應屆畢業生免繳)。
(三)申請人(家長)在職證明一份。
(四)填寫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五)獲獎者經通知後再提供存摺影本與領據。

第 七 條:
申請名額及審核程序:
(一) 從業人員應先向所隸屬公司提出申請。
(二) 會員公司 ( 本會辦公室 ) 應依照本辮法之規定先行審核.並按下列名額限制向本會提出申請:
(1) 會員房間數在399間(含)以下者,每家以每組申請一名為限。
(2) 會員房間數在400-599間(含)者,每家以每組申請二名為限。
(3) 會員房間數在600-799間(含)者,每家以每組申請三名為限。
(4) 會員房間數在800間以上者,每家以每組申請四名為限。
(5) 本會會務人員以每組申請一名為限。
各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申請子女獎學金人數超過上列限額時,以各組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等者以公立學校學生為優先:同為公 ( 私 ) 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同年級又相等者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之。
前一年已獲獎者,隔年不得申請。
本條所稱「各組」係指大專、高中、高職之分組而言。各單位如因各組遇有超額及缺額時,不得相互撥抵。
(三)、本會理事會負責評審,每組核定名額為:高中組8名、高職組8名、大學組22名。惟在總名額未超出38名之範圍內,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
(四)、得獎學生名單應提理事會通過,必要時得經簽奉理事長核可後提請監事會共同參與評選。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在台之外僑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第 九 條: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 十 條: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項下支應之。

第 十一 條:
符合本會所訂給獎資格學生,但因名額限制未得獎者,請各申請單位自行獎勉。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本辦法經本會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