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96、01、27本會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6、01、30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660001815號函准予備查
97、01、22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5、34、37條
97、02、26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003114號函准予備查
98、12、29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9條
99、02、08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003023號函示再修正
100、01、25本會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再討論第9條
100、02、11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00002910號函准予備查
104、03、24本會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37條
104、05、22奉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40037955號函准予備查|
105、04、27本會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7、19、21、32條
105、05、26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37525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觀光事業,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觀光旅客業務之調查、統計及研究、改進發展事項。
二、關於各國觀光旅館收費標準及其政府獎勵措施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關於政府觀光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關係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之廣告宣傳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觀光旅館業,依法取得交通部核准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並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入會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遷出中華民國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規定如下:
一、每家會員基本保障會員代表名額一名,最高上限四名。
二、計算公式為:會員房間數為被除數,以二百間為除數,取其商數整數,不作四捨五入。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各該會員旅館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喪失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己當選理監事,未經原派會員續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與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者遞補之。

第十五條:
觀光旅館業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未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權滿一年而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 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當選,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互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呈報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監事互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常務監事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統籌事項。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文件。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聘用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組長、主任、專員、辦事員各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業務及財務、企劃、人力資源等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用,應經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僱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具學經歷證件,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人員之甄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實施,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之。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經費預算,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天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內政部派員指導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遇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監事因故未能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時,得由列席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臨時行使該次會議出席理監事之權利。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按應繳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按照交通部核定會員客房數計收,國際觀光旅館以每間每月新台幣二十五元,一般觀光旅館以每間每月新台幣二十元按季繳納之,會員應繳納之會費自理事會審查通過准予入會之日起計算,連同入會費一次繳納之。

第三十八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
本會年度經費之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內政部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會計基礎在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決算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四十一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第四十二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三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四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公會承擔之。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財務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如因會員不足法定數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商業會。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