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入會申請辦法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申請入會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係依照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凡在中華民國區域內從事或兼營觀光旅館行業之公司行號均須參加本會為會員。

第 四 條:
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觀光旅館營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送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常年會費起算日期自申請入會之當月開始,其數額按照交通部觀光局核定會員房間數計收並按季繳納之。

第 六 條:
入會費之數額按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 七 條:
會員觀光旅館產權異動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時,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二、公司董事會改選董事長、更換會員代表時,辦理變更登記。
三、非因廢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 八 條:
會員申請入會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獲得會員資格後,應填報會員會籍及代表登記卡,請翔實填寫,以利查考。

第 九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籌備會會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